上海陆家嘴开发公司由于花了85亿,买了14块“有毒土地”,向买卖方苏钢集团索赔100亿。
看完整个案情,我觉得陆家嘴企业的操作非常业余,这一回我支持苏钢集团。日前,媒体报道了一个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纠纷案。2016年,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陆家嘴公司),出资85.25亿,购买了苏钢集团控股的苏州绿岸房产开发公司(以下简称苏州绿岸)的股权。买卖时,苏州绿岸的核心资产是17块土地。买卖完成后,陆家嘴公司在涉案地块上投资21.9亿,建成了小区和学校。然而,到了2022年,陆家嘴公司发现,涉事的17块土地中,有14块土地存在污染。部分建成的小区、学校也没办法投入用,致使陆家嘴公司损失极其严重。于是,陆家嘴公司将苏钢集团告上法庭,需要苏钢集团索赔100.44亿人民币。
理由是,苏钢集团在买卖时存在弄虚作假,伪造数据等现象,没准时披露土地受污染的状况。陆家嘴公司还把“苏州环境科学院”“苏州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”“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”“苏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”等4家单位列为一同被告,需要这4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理由是这类单位涉嫌进行数据造假,部分单位监管不到位。这个案件被广大网友称为“神仙打架”,也因为标的额高达100亿,成为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纠纷案。
虽然陆家嘴公司在这个案件中是受害者,但对于它的诉求,我并不看好。相反,这一回我看好苏钢集团,我觉得它的胜诉率更高中一年级点。
第一,陆家嘴公司索赔的主体错误。陆家嘴公司应当向苏州绿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层管理索赔,而不是向苏钢集团索赔。2016年,陆家嘴公司和苏钢集团推行的是股权买卖。苏钢集团向陆家嘴公司出货的是苏州绿岸的股权,而不是土地。当股权买卖完成后,苏钢集团的出货义务已经完成。苏州绿岸的管理层,明知自己所有些土地受污染而执意开发,存在决策错误。依据法人独立原则,苏州绿岸应当对我们的经营决策错误负主要责任。因此,作为苏州绿岸的股东陆家嘴公司,应当向苏州绿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层管理索赔,而不是向前股东苏钢集团索赔。
第二,陆家嘴公司需要苏钢集团返还买卖的85.25亿,已经超出保护时效。假如陆家嘴公司觉得苏钢集团在股权买卖中存在欺诈,那样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。假如陆家嘴公司倡导遭到苏钢集团的欺诈而行使撤销权,依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,撤销权消灭。”从2016年到2023年,已经超出了5年的期限,陆家嘴公司不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。因此也无权需要苏钢集团返还买卖85.25亿。
第三,陆家嘴公司也无权索赔后续投入的21.9亿。第一,当买卖完成之后,苏州绿岸从苏钢集团转入陆家嘴公司,苏州绿岸有义务向新东家报告涉案土地的真实状况。第二,依据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规定,项目开发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。因此,判断陆家嘴对于“涉案土地受污染”是知情的。陆家嘴公司明知土地为受污染土地,而继续进行土地开发,依据民法典第591规定,“当事人一方违约后,他们应当采取适合手段预防损失的扩大;没采取适合手段导致损失扩大的,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。”因此,即便苏钢集团存在违约行为,但陆家嘴公司没采取合理手段预防损失的扩大,对此自行承担责任。